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4年04月01日 【字号:

国粮执法〔202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巩固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不断强化政策性粮油库存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和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央政府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以下简称中储粮考核)以及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精心谋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意见要求,统筹季度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压紧压实承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涉粮企业提升内控治理水平,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粮违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依法治粮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国家粮食流通秩序。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承储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企业,以及被检查企业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库存粮油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库存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的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油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油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油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油、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油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等。

6.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2023年度中储粮考核、审计署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7.租仓库点内控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政策性粮油租仓库点仓储和质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政府储备粮直属企业对租仓库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与租仓库点职责划分是否清晰,驻库监管人员配备及日常工作职责是否能够满足储存管理需要。

8.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建设和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要求,是否应用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业务和管理工作,数据上传是否全面、及时、准确,视频监控是否在线互联,是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等。

三、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库点选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库点布局、储存年限、上一年度未进行库存检查等因素,抽取检查库点,既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辖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又要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中储粮年度考核评分较低、既往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入库检查。

(二)检查比例和要求

1.数量检查。检查政策性粮油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性质库存总量的30%。对检查的库点,库内所有粮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必要时坚决采取移库清查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

2.质量检查。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外在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油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油罐),每个货位(油罐)至少扦取1个样品送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样品数量。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要按规定程序确定样品检验机构。检测指标主要包括:粮油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按样品数量的10%检测)。要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立即按规定要求报送至牵头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和相应垂管局〕。对复核确认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粮油,牵头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处置。扦样检验要求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软件使用。为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本次粮油库存检查使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软件操作完成。

(三)检查分工。中储粮直属库点及其租仓库点、其他中央企业直属库点及其租仓库点,由垂管局牵头检查,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及其他中央企业分(子)公司配合实施;地方粮食企业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牵头检查,垂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及其他中央企业分(子)公司配合实施。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垂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检查库点,做到应查尽查、查必彻底,不重复检查。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4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二)进度安排。包括5个阶段:

1.准备阶段。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做好基础信息录入、动员培训、检查工具配备等各项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落实跨省份异地储存粮油的委托检查手续;全面梳理既往问题整改、12325热线、信息化监管系统等渠道接收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情况,认真分析研判选取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交由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4月20日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牵头完成库存粮油分解登统工作,其他部门单位参与配合。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中储粮系统商品粮(油)等统计库存,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利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分解登统,通过中储粮专网报上级中储粮分(子)公司审核,中储粮集团完成备案。中储粮集团要组织中储粮子公司将有关库存粮油分解登统数据报送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汇总。中粮集团、中国供销集团、中国中化、北大荒农垦集团等其他中央企业负责承贷的中央政府储备粮(油)由其省级管理公司通过履行监管职责的垂管局内网进行分解登统,承贷的其他政策性粮油、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其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分解登统,报送至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统计报账单位利用互联网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逐级审核。跨省份异地储存粮油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会同中储粮分公司、有关垂管局将分解登统数据,通过所在地垂管局涉密内网报送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合并登统。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分解登统工作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并填报库存数据;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对分解登统数据审核,确保登统数据应报尽报、准确无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加大督促、核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2.交叉重点检查阶段。6月30日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采取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所辖市(地、州、盟)之间开展省内交叉重点检查。各垂管局按跨区域检查方式对中储粮等中央企业直属库点及其租仓库点进行交叉检查,具体分工另行通知。

各检查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和工作底稿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检查发现问题要准确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要清晰准确,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或者处罚意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管局要对检查组检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存在账实、账账差数的要查清查实原因;对检查数据填报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发现问题描述不清、定性不准、整改处置意见不恰当的要认真复核,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整改处置意见准确。要及时汇总分析承检机构反馈的质量检验结果,第一时间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3.督导抽查阶段。库存检查期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肃规范开展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和行政处罚等进展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进行重点督办。适时派出多部门联合抽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抽查。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管局可联合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对库存检查开展包干督导,提供技术指导,提升检查质效。

4.汇总阶段。8月15日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管局全面总结检查情况,认真审核汇总检查结果,撰写检查结果报告(其中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应单独报告),并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问题整改处置阶段。检查组检查发现问题要正式反馈被检查单位,督促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各垂管局要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检查发现问题,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对重点问题进行督办。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创新方式方法。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结合已建成的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平台,对上传省级平台数据缺失、滞后或明显不实的,远程视频监控不在线或在线率不高的,有关租仓库点未接入中储粮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化监管平台经常推送问题线索的承储库点,进行全覆盖实地核查。二是采用实时视频方式开展督导抽查。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管局要运用实时视频等方式,随机对检查组库存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具体要求见附件),加大督导力度。三是组织突击检查。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管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检查组,按照“四不两直”要求进行突击检查。四是强化约谈问责。对库存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由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开展约谈,严肃追责问责。五是探索建立跨部门检查机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联合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或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检查力量参与库存检查,提高检查效果。

(二)增强检查实效。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对抽取的库点进行全面深入“体检”,坚决防止问题未查清即草率定性、以督导调研代替检查等现象发生。要按照“铁拳行动”活动安排,将政策性粮油业务检查与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既要杜绝“以管代罚”,又要防止“只罚不管”,引导企业及时改正问题,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三)严格行政执法。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坚决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要严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要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涉粮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者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五)严明工作纪律。要督促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畅通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附件: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视频督导抽查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